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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二、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五、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关键词:
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